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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游”遭遇“任意游” 谁会游的更远

2008-11-10 21:24:21 来源:毕振文


“任我游”遭遇“任意游” 谁会游的更远

“任我游”遭遇“任意游” 谁会游的更远

   ——一场商标的博弈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仪惹上了商标侵权权官司,名为“任意游”的商标权人张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任意游”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50万元。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任我游”能否继续遨游,以及还能够游多远?略谈如下:

 

  1. “任我游”应该可以继续遨游

 

商标是否侵权,要看是否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任我游”和“任意游”是否构成近似?

   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主要是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外观上进行整体判断,如果上述能够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否则,。这两个商标图样如下:

          

         

   从读音上来看,虽然这两个商标有两个字是相同的,但是,中间的“我”和“意”在读音上毫无近似可言,使得“任”和“游”被完全割裂开来,从而在整体的发音上二者的区别是很大的。在对二者进行称呼的时候,相关公众很容易将将二者区分开。从含义,二者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任我游”隐喻可以按照自己想去的地方任意的行使(因为使用的产品是导航仪);任意游也有这样的隐喻。从外观上,首先二者的字体存在很大的差别,任我游还有一个图形,从整体外观上差别很明显。综合上述因素,这两个商标应该不会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不构成近似。

 

   “任我游”的产品和“任意游”的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呢?

     张先生在起诉中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了在通讯导航设备上使用“任意游”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06年12月30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后,该通信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通讯导航产品上使用了“任意游”商标,并作了相应的广告宣传。

 

    对“任意游”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我们发现,“任意游”商标核准的商品为各种各样的电话,而没有导航仪器;而“任我游”的商品包括导航仪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电话和导航仪器均属于0907群组(通讯导航设备),但是并不是同样的商品。一般情况下,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是构成类似的,除非他们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等不同。“电话”和“导航仪器”具有不同等额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从而不应该构成类似商品。

  我们得出结论,任我游应该不构成侵权。

2. “任意游”应该小心“游”

而张先生所称的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后,该通信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通讯导航产品上使用了“任意游”商标,并作了相应的广告宣传。在没有看到相关证据之前,我们做一个推测,由于张先生的商标并没有在导航仪器上注册,如果被许可人在导航仪器上将“任意游”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有冒充注册商标的嫌疑。当然,如果没有作为注册商标,就不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问题了。

   还有一个问题,顺便提及,如果“任我游”和“任意游”真的构成近似商标,而“电话”和“导航仪器”不构成类似商品,“任我游”就没有侵害“任意游”的商标权,但是,任意游使用在导航仪器上面,却侵犯了任我游的商标权。原因是:任意游与任我游近似,却使用在了相同的产品上。这个案子,被告都可以考虑提出反诉。

 3. “任我游”和“任意游”本质上是一场商标博弈。

 通过对商标网上的信息查询,我们发现其实这是一场长期的、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而不是一个个案,而是至少有三个案子构成:

 

  2008年6月6日,被告的“任我游”商标公告,通过商标局初审,进入异议公告期;

  2008年6月19日,被告的“任我游”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

  2008年8月19日,原告“任意游”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

 

由于这些公开信息没有现实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和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申请人具体为哪一家企业或者个人,是否是他们相互的提出的不得而知,但是很明显这里面有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博弈。

 

 

附:“任意游”和“任我游”商标信息

 

(一)“任意游”商标信息

(二)“任我游”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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